第一类,长期失业青年,本区户籍35周岁以下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参加黄浦区就业助业直通车的青年(35周岁以下,失业1个月以上);参加就业见习的见习学员。
第二类,本区户籍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经常所称的应届毕业生);
第三类,退役军人,指退役时间2年内的退役军人。
1、社会保险费补贴,涉及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的青年;
2、一次性就业补贴,惠及各类用人单位包括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机构、以及见习基地;
3、生活费补贴,是给予我们本区户籍的见习学员的专属补贴。
1、吸纳长期失业青年,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
2、吸纳应届毕业生、退役军人,享受一次性就业补贴;
3、见习基地吸纳见习学员就业,基地享受一次性就业补贴,见习学员在见习期间享受生活费补贴。
(三大类)
第一类,促进长期失业青年就业;
第二类,促进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
第三类,促进其他人重点群体就业,吸纳退役军人就业。
(八项补贴)
1、 长期失业青年社会保费补贴;2、灵活就业社保费补贴;3、见习生活费补贴;4、见习基地一次性就业补贴;5、企业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一次性补贴;6、人力资源机构推荐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一次性补贴;7、吸纳退役军人就业一次性就业补贴;8、人力资源机构推荐退役军人就业一次性补贴。
一、长期失业青年社保费补贴
自2021年1月1日起,本市各类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除外)录用本区户籍35周岁及以下的长期失业青年、参加区青年助业直通车的青年,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及以上的,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
补贴标准为以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为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的50%,补贴期限为2年。
社会保险费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原则,每3个月申请一次。
1、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向该青年户籍所在地的街道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提出补贴申请,并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2)《黄浦区长期失业青年社保险费补贴申请明细表》(附件3);
(3)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2、经区就业促进中心职介部门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
二、长期失业青年灵活就业社保费补贴
2021年1月1日以后,对于本区户籍35周岁及以下的长期失业青年、参加区青年助业直通车的青年,办理灵活就业登记且按规定按时缴纳社会保险的,可以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费补贴。
补贴标准为按照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最低标准的5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为2年。补贴月份与实际记入个人账户的社保缴费月份相一致。
1、经认定的35周岁以下“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市级灵活就业补贴政策操作,不享受本补贴。
2、根据沪人社就发〔2014〕42号文件规定,已享受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不享受本补贴。
3、缴费中断或办理退出灵活就业手续的,视作自动放弃补贴申请。要求再次申领灵活就业社保费补贴的,按照本补贴申请条件重新认定。同时须扣除之前已补贴月份,总补贴月份不得超过24个月。
社会保险费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原则,每3个月申请一次。
1、符合条件的青年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补贴申请,如实填写《黄浦区长期失业青年灵活就业社保费补贴申请表》(附件4),并提供身份证、本人社保缴费凭证和社保缴费银行账号。
2、长期失业青年灵活就业社保费补贴申请由各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初审,每季度末月汇总后报区就业促进中心职介部门。经区就业促进中心职介部门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
三、青年就业见习补贴
1、补贴对象及标准:
本区户籍青年在本区管理的就业见习基地参加就业见习期间,在市级见习生活费补贴基础上,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20%给予见习生活费补贴。应补贴月份数与市级就业见习生活费实际发放的月份数相一致。
2、办理材料:
(1)见习学员本人身份证原件及户口簿原件;
(2)本人实名制开户的Ⅰ类银行卡原件(工商银行、上海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3、 申请流程:
(1)符合条件的青年在办理见习结束手续时,向区就业促进中心职介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填写《黄浦区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申请》(附件5)。
(2)材料完整的,经办部门当场受理。
(3)当月申请材料汇总后于次月10日前报区就业促进中心审核。审核通过后,对符合条件的青年一次性发放补贴,补贴通过银行发放至个人登记账户。
1、 补贴对象及标准
本区就业见习基地直接吸纳本区户籍见习学员就业的;在本区综合类见习基地见习后由该综合类基地推荐或吸纳本区户籍见习学员就业的,给予见习基地每人3000元一次性就业补贴。
2、 补贴条件
录用单位应与见习学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满3个月。其中综合类基地推荐就业的用工单位如不在综合类基地的外派单位名册内,还应提供见习基地推荐就业的相关材料。
此项补贴与本区企业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一次性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3、 办理材料
(3)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保缴费证明
(4)经办部门要求提供的推荐就业相关材料
4、 申请流程
见习基地在学员办理录用且缴纳社会保险满3个月后,即可向区就业促进中心职介部门提出申请,材料完整的,当场受理。受理部门于次月10日前提交区就业促进中心审核通过后,补贴通过银行发放至见习基地单位账户。
四、促进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一次性补贴
1、补贴对象及标准
录用本区户籍首次就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的本市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除外)。补贴标准为单位每录用一人,给予单位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每人5000元。
2、补贴条件
录用本区户籍首次就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及以上,劳动合同的起止日期以用人单位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时填报的劳动合同信息为准,用工登记备案的就业起始日期应在应届生毕业月份次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
3、办理材料
(1)《黄浦区用人单位一次性就业补贴申请表》(附件8)并加盖公章;
(2)《黄浦区用人单位一次性就业补贴人员明细表》(附件9)并加盖公章;
(3)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应届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及缴纳社会保险凭证等材料各一份,所有申请材料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4、申请流程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在应届生毕业年度的次年6月30日前向黄浦区就业促进中心职介部门提出补贴申请,经区就业促进中心审核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发放补贴。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作自动放弃。
1、补贴对象及标准
在本市登记注册成立5年以上, 依法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可享受一次性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成功推荐就业一人,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一次性成功推荐就业补贴2000元,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3000元。
2、补贴条件
人力资源机构推荐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非人力资源机构)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劳动合同的起止日期以用人单位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时填报的劳动合同信息为准,用工登记备案的就业起始日期应在应届生毕业月份次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
3、办理材料
(1)《黄浦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一次性推荐就业补贴申请表》(附件10)并加盖公章;
(2)《黄浦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一次性推荐就业补贴人员明细表》(附件11)并加盖公章;
(3)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用人单位委托代理合同,并加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及用人单位公章;
(4)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应届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复印件,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复印件及缴纳社会保险凭证等材料各一份,所有申请材料加盖单位公章;
(6)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申请流程
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在应届生毕业年度的次年6月30日前向黄浦区就业促进中心职介部门提出补贴申请,经区就业促进中心审核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发放补贴。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作自动放弃。
五、吸纳退役士兵就业一次性补贴
1、补贴对象及标准
本市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除外)吸纳黄浦区户籍的首次就业的退役军人(退役时间2年内),可享受一次性就业补贴,标准为每人5000元。
2、补贴条件
用人单位与新招用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以及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劳动合同的起止日期以用人单位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时填报的劳动合同信息为准,用工登记备案的就业起始日期应在退役之日起2年内。
3、办理材料
(1)《黄浦区用人单位一次性就业补贴申请表》(附件8)并加盖公章;
(2)《黄浦区用人单位一次性就业补贴人员明细表》(附件9)并加盖公章;
(3)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黄浦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证明、退役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及缴纳社会保险凭证等材料各一份,所有申请材料加盖公章。
4、申请流程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在退役军人退役之日起30个月内向黄浦区就业促进中心受理部门提出补贴申请,经区就业促进中心审核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发放补贴。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作自动放弃。
1、补贴对象及标准
在本市登记注册成立5年以上, 依法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可享受一次性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成功推荐就业一人,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一次性成功推荐就业补贴2000元,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3000元。
2、补贴条件
成功推荐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至相关用人单位就业,并且与用人单位(非人力资源机构)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劳动合同的起止日期以用人单位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时填报的劳动合同信息为准,用工登记备案的就业起始日期应在退役之日起2年内。成功推荐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至相关用人单位就业,并且与用人单位(非人力资源机构)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劳动合同的起止日期以用人单位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时填报的劳动合同信息为准,用工登记备案的就业起始日期应在退役之日起2年内。
3、办理材料
(1)《黄浦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一次性推荐就业补贴申请表》(附件10)并加盖公章;
(2)《黄浦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一次性推荐就业补贴人员明细表》(附件11)并加盖公章;
(3)人力资源与用人单位委托代理合同。并加盖人力资源以及用人单位公章;
(4)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黄浦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证明、退役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及缴纳社会保险凭证等材料各一份,所有申请材料加盖公章;
(6)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申请流程
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在退役军人退役之日起30个月内向黄浦区就业促进中心职介部门提出补贴申请,经区就业促进中心审核通过并公示后,发放补贴。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作自动放弃。
六、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一次性补贴
黄浦区户籍2022届高校毕业生初次就业为灵活就业,按规定办理灵活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及以上,可享受一次性就业补贴,标准为每人3000元。
(1)《2022年黄浦区应届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一次性补贴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和毕业证书;
(3)社保缴费凭证和银行账号等。
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在2023年3月31日前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补贴申请。区就业促进中心对申请进行审核,区人社局对补贴情况进行公示无异议后,补贴发放至个人账户。
1、本操作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
2、实施补贴申请公示制度,对上述补贴情况审核通过后在 “黄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 5 个 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3、申请补贴的单位和个人应自觉接受并配合各级资金监管部门组织开展的审计、监督、检查,如存在骗取、套取补贴资金情况,自愿接受资金监管部门做出的处罚,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政策文件汇总
《黄浦区关于促进重点群体就业的实施意见》(黄人规【2021】1号)
《黄浦区关于促进重点群体就业的实施意见的操作办法》(黄就【2021】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规〔2021〕29号)
关于印发《黄浦区2022届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一次性补贴操作办法》的通知(黄人社规〔2022〕3号)
一、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本市初次就业为灵活就业,并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标准为按照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的50%。
补贴期限为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实际月数,累计不超过24个月。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
(4)在区县指定银行开设的,实名制银行结算账户借记卡或存折的原件及复印件;
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可在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次月起,携带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区就业促进中心提出申请。
二、本市用人单位新招用毕业生年度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
(1)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营并进行税务登记,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 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符合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的企业,或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等社会组织;
(2)新招用2019年及以后毕业、具有本市户籍、毕业当年内初次就业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3)与新招用的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为其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计算的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
补贴期限为用人单位为高校毕业生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实际月数,最长不超过一年。
(1)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分别提供相应的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的《用人单位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用人单位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名单》;
(3)小型微型企业(社会组织)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的身份证、毕业证书、劳动合同、户籍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为应当审核的其他内容。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社会组织),可在为高校毕业生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后的6个月内,向企业税务登记地(社会组织注册地)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对经审核通过的用人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重点群体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2022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吸纳在本市登记失业3个月及以上人员或本市2022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本市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
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标准为每人2000元。同一名失业人员或高校毕业生被不同单位录用的,只能享受一次补贴。
重点群体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实行“免申即享”,即通过信息系统比对就业参保信息,确定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经审核和公示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核拨至单位社会保险缴费账户。
“免申即享”,即通过信息系统比对就业参保信息,确定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经审核和公示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核拨至单位社会保险缴费账户。
四、本市用人单位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
自 2022年 1 月起招用毕业时间为2022年 1-12月且取得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1个月以上的在本市依法注册的企业。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每招用1 名毕业生补贴1500元的标准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
一次性扩岗补助补贴实行“免申即享”,即通过信息系统比对就业参保信息,确定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经审核和公示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核拨至单位社会保险缴费账户。
(1)一名毕业年度普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参保信息和身份 只能由一户企业用于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不能重复使用。
(2)一次性扩岗补助和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能重复 享受。吸纳本市 2022届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按《关于给予本市相关用人单位就业补贴应对疫情稳岗位保就业的通知》(沪人社规 〔2022〕18 号)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3)专门承担公益性岗位安置职能的用人单位不属于本通 知的补助对象范围。各劳务派遣公司应遵循公平、诚信原则,与 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协商使用补助资金。
(4)本通知自 2022 年 9 月 5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 年12 月 31 日止。
五、政策文件汇总
《关于做好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4]42号)
《关于做好本市用人单位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规〔2018〕24号)
《关于给予本市相关用人单位就业补贴应对疫情稳岗保就业的通知》(沪人社规〔2022〕18号)
沪人社规〔2022〕33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落实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